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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夥伴可提早升級成Vemma正式會員步驟教學之[準備事項]
香港人可提早升級成Vemma正式會員,提供以下資料:
A. 申本人用自己名字在台灣親自開立的銀行帳號
B. 護照影印本 (清晰)
C. 台灣收貨地址
注意事項:
1. 非台灣人在台收入扣稅20% (包括Vemma的獎金及銀行存款的利息均需先扣稅)。
2. 台北華南銀行表示: 未在台住滿180天不能用綱路銀行把錢滙離台灣。
3. 台北華南銀行開戶起存額1000元。
4. 台灣地區開戶需作”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故尚需請提供其他身分證件,證件種類不限,只要能您得確認身分即可。
5. 香港滙豐銀行可替香港的卓越理財客户開立台灣銀行帳號。
非台灣人在台開立銀行帳號要先申請“統一證號”。
到入出國及移民署,地址: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捷運小南門站) 申請“統一證號”。要入境台灣第2天才可申請。
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申請,請參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iff.immigration.gov.tw/
· 發布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發布日期:2010/5/4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送件須知
一、受理單位: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二、應備文件:
(一)外國人:
1、已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
(2)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
(A)、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B)、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2、未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申請目的須指出為「申請統一證號配賦」之用)。
※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
(3)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
1、已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但僑生經學校統一造冊申請者,免填申請書。
(2)相關身分證明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A):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或中華民國護照及臨人字入出國許可證。
(B):大陸地區人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C) : 香港澳門居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註:持「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者,須另攜帶附有持證人照片之證件)。
(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
(A)、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B)、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4)香港澳門居民初次持「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來臺者,入境當日無法配賦統一證號基資表,須入境翌日起始可申辦。
2、未入境者:
(1)申請表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申請目的須指出為「申請統一證號配賦」之用)。
(3)相關身分證明影本(以下證件均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A):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或中華民國護照及臨人字入出國許可證影印。
(B):大陸地區人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
(C):香港澳門居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或香港、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3、網路申辦:
已入境(須入境五日後始得辦理)在臺者,得以網路申請統一證號(網址:https://nas.immigration.gov.tw/),
經核准後自行列印統一證號基資表。
三、處理時間:一小時(未曾入境者為半日)。
四、費用:免費。
五、注意事項
(一)適用對象:
1、未曾配賦統一證號,而有銀行開戶、報稅、申請健保或申請中華民國駕照需要者。
2、曾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而目前欠缺該證件可供證明或該證件非為十碼證號者。
(二)證號效用:
本項「統一證號」為當事人在中華民國註冊登記之「身分統一編號」,一人一號,終身使用。
(三)證件名稱:
本申請案件經核可後,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四)應用概況:
1、現行健保IC卡及汽機車駕駛執照,均已全面使用該證號。
2、自民國九十三年起,外國人前往銀行開戶均須提示「統一證號」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
一證號基資表)。
3、自民國九十三年起,外國人在華工作所得扣繳申報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均須填寫當事人之「統一證號」。惟對於
短期來臺工作之外國人,為方便所得扣繳作業之申報,其例外規定如下:
對於無統一證號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請依舊制稅籍编號填寫。稅籍編號共計十碼,
按所得人護照上之資料,前八碼填上西元出生年月日,後二碼填寫所得人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例如:ROBERT
W.DAVISON出生日期JULY 12,1942,稅籍編號則為19420712RO」【以上摘自「外僑所得扣繳憑單填報說明」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同一年度內在臺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五)為防範「統一證號」遭不法冒領情事,申請人如未入臺,並以委託方式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
本人簽名之申請目的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以供本署審核。
(六)本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僅供表示外來人口在臺完成註冊號碼之憑據,並不具身分證明之效用,使用時
仍需出示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供相關單位核對確定身分。
六、表格:中華民國統一證號申請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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